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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熊”案件回放:彰显法不阿贵
本报记者 曹志男/文 陈立波/摄

  1979年11月14日,浙江省体育馆里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
  大快人心!公判大会上,以高干子弟熊北平、熊紫平两兄弟为主的强奸轮奸妇女团伙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不阿贵!“两熊”流氓犯罪团伙的破灭,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所坚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回放:

  轰动杭州的宣判
  历史的长书翻回到29年前的那一页。
  1979年11月14日下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时的浙江省体育馆召开了一次公判大会。那天,体育馆前人山人海,聚集了杭州市的各界干部和老百姓五千多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坚决打击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宣判台两侧挂着两幅巨大的标语。
  大会宣判实况通过电视和广播向全市播放。
  会上,审判长用洪亮的声音宣读对以熊紫平、熊北平为主的结伙强奸轮奸妇女一案的判决书。在列举了此案各犯的犯罪事实后,审判长当场宣布: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法判处熊紫平死刑,立即执行;熊北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几乎是同时,体育馆里响起了长时间的热烈掌声。
 在大会上,法官宣布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罪犯熊紫平死刑的命令。同日下午,熊紫平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时年,熊紫平与他的孪生哥哥熊北平,都是27岁。

  西湖边的两只恶“熊”
  今年8月,在浙江图书馆,记者花了一个多小时,找到了当时报道此事的那些旧报纸。凑巧的是,现场一名七十多岁的老读者——当年在浙江大学工作的徐老师,就参加了29年前的那次宣判大会。泛黄的旧报纸,加上亲历者的讲述,将那一段历史,断断续续地复原在了记者的眼前。
  当时杭州人称熊北平、熊紫平两兄弟为“两熊”。两人的父亲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批开国少将之一,曾任浙江省军区领导。军务繁忙的熊父,一直以来都无暇教育孩子,家务及教育子女基本都由其妻子承担。而正是母亲的溺爱,逐渐养成了熊北平、熊紫平两兄弟娇生惯养、为所欲为的公子脾气。
  从1974年开始,熊紫平、熊北平两兄弟纠结了马少华、钱永明等8人,经常在南山路、清波公园等地,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看电视”或“举办音乐会”等借口,勾引、劫持年轻妇女到熊家位于南山路的独院住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1974年5月至1978年8月这4年间,“两熊”流氓团伙先后将一百余名女青年骗到熊家,奸污、猥亵、侮辱了八十余名。此外,“两熊”团伙还在熊家私设公堂,对一些杭州市民实施敲诈勒索。
  对于两个儿子的作恶多端,其父母因为在外地工作,一直无从知晓。而“两熊”的犯罪活动场所一直十分隐蔽,再加上当时的社会形势,“两熊”犯罪团伙在杭州的流氓犯罪活动可以说是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
  对于熊紫平、熊北平一伙的罪恶行径,杭州城里的老百姓尤其是女青年人人自危。“我们当时有句口头禅的:清波桥头两只‘熊’,比《王老虎抢亲》里的王老虎还要凶!”据徐老师回忆,那时女青年都不敢去南山路一带的公园及西湖边逛。

  当时的审理未受干扰
  1978年10月,在群众的举报下,杭州市公安局迅速对“两熊”犯罪团伙的不法行为展开了仔细侦查,并从中牢牢掌握了熊紫平、熊北平一伙犯罪的种种证据。随后,包括熊紫平、熊北平两兄弟在内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1979年10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熊紫平死刑,立即执行;判处熊北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熊紫平、熊北平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两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据当时参与审判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现已75岁高龄的于世仁回忆:虽然熊紫平和熊北平的父亲是共和国的将军,但法院在当时办理这个案子时并没有受到干扰。熊父对子女家教很严,出了这样的事,他并没有出面干涉办案。反倒是熊紫平、熊北平两兄弟,被拘捕后,一开始气焰嚣张、拒不交代,幻想父亲能来救他们。然而,等办案人员将证据一一摆在两兄弟面前,同时将当时的形势讲清楚后,哥哥熊北平低头认罪,并开始交代罪行。而弟弟熊紫平却依然骄横跋扈,态度十分恶劣。
  最终,“两熊”是以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的。“两熊”犯罪团伙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此,令杭州人闻“名”色变的熊紫平、熊北平犯罪团伙被彻底摧毁。
  徐老师回忆,当时审判长在宣判大会上宣读判决书后,在场的所有市民都鼓掌叫好。“真是大快人心啊,我看到被五花大绑的两兄弟,心里真是解气。”徐老师说,那天以后,一连几天,杭州市民在街头巷尾谈论的都是这件事,许多市民都觉得,“两熊”受到法律的严惩,真正应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老话。

  影响:

  完善法律秩序的标志式起点
  “两熊”案公开宣判后的第二天,《浙江日报》《杭州日报》等媒体就以《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法不阿贵,恶有恶报》等标题,发表了多篇评论员文章。《杭州日报》的文章指出:作恶多端、罪行累累、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终于受到了应得的惩罚,真是大快人心;对此,广大人民群众一致赞扬:判得好!
  “‘两熊’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个基本原则。”于世仁说,当年“两熊”被判,有力地彰显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展现在了老百姓面前。同时,“两熊”案清楚地告诉大家,作为领导干部子女,只有带头守法的义务,绝无超越法律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
  《浙江日报》当年的评论员文章指出:广大公安司法人员,要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执法如山,刚直不阿……放手发动群众,严惩犯罪分子,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努力维护好社会治安。
  本报副总编辑俞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采写关于我省监狱系统人性化管理的文章过程中,对“两熊”案件有过较深的接触和了解。
  “‘两熊’案的严厉判决可以说是我国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完善法律秩序、震慑违法犯罪一个标志式的起点。”俞评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刚刚颁布实施,“两熊”案的判决是对这两部法律的实战演练。同时,这也是我国粉碎“四人帮”后,重建社会秩序、保障老百姓生活安全的一次具体体现。
  此外,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我国不少青少年的价值观、是非观已经被扭曲,法制观念相对淡薄。而“两熊”受到法律严惩,正好拉开了我国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的帷幕。
  俞评说,他在翻阅当年的各类资料中了解到,“两熊”被判后,共青团浙江省委就向全省各级团组织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以“两熊”结伙强奸、轮奸案这一反面教材,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